广东立法保护革命遗址:禁止歪曲英烈事迹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16日在广州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广东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策源地和先行地,是全国革命遗址延续年代最长、序列最完整、种类最齐全的省份之一。自1840年以来,广东涌现了一大批革命英烈和爱国人士,留下了丰富的革命文化遗存;同时,广东也是当代改革开放的先行地,一些重要历史事件标志地、代表性建筑和纪念设施充分见证了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
为完善突发事件等情形下的革命遗址抢救性保护,该条例规定,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革命遗址严重损坏的,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
为明确原状保护的相关要求,条例规定,对革命遗址实施保养、修缮和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历史风貌、避免过度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同时,该条例指出,建设工程选址,应当考虑革命遗址保护需要。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对革命遗址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保证革命遗址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条例还规定,对革命遗址的利用应当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禁止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与革命遗址相关的英雄烈士事迹、历史事件和精神文化。
该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址或者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革命遗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对革命遗址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新网、广东省古迹保护协会
推荐阅读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